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47號
債 權 人 日之昇鍋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玲
代 理 人 林榮坤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阿祥麵店(東石廠房)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阿祥麵店(東石廠房)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,並於
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(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商
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,請列陳廖秀霞即阿祥麵店
;若為合夥,請列債務人阿祥麵店,
法定代理人陳廖秀霞)
。
二、債務人陳廖秀霞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