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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38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47號 債 權 人 日之昇鍋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代 理 人 林榮坤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阿祥麵店(東石廠房)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阿祥麵店(東石廠房)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,並於   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(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、商   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,請列陳廖秀霞即阿祥麵店   ;若為合夥,請列債務人阿祥麵店,法定代理人陳廖秀霞)   。 二、債務人陳廖秀霞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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