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92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淵
債 務 人 德瑞台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丁友道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3年07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2,382元正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
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