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38號
債 權 人 金順興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壽峰
債 務 人 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劉心綸
人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、劉心綸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?(如發票、訂貨單)
二、提出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(依
民法第203 條規定,利
率未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)。,
若有錯誤,應具狀更正。
三、提出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?若無法提出,應擇一請求(
依民法第272條,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)。
四、債務人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