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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52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5238號 債 權 人 金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壽峰 債 務 人 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心綸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、劉心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?(如發票、訂貨單) 二、提出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(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,利   率未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)。,   若有錯誤,應具狀更正。 三、提出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?若無法提出,應擇一請求(   依民法第272條,連帶債務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)。 四、債務人祥鈺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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