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177號
債 權 人 朱宏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鴻竣印刷品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之計算方式。
二、債務人鴻竣印刷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
代理人謝坤達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