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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89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8996號 債 權 人 游秀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利息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203 條規   定,應付利息之債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經查,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   載,原聲請狀利率請求部分若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)。 二、債務人台杏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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