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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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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05號 債 權 人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智 債 務 人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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