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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499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49992號 債 權 人 光基數位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陳明債權人、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誰(爾後具狀應於公司   欄位下註明法定代理人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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