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9992號
債 權 人 光基數位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銘墅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陳明債權人、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誰(爾後具狀應於公司
欄位下註明法定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