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04號
債 權 人 光基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榮檡
債 務 人 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債務人美力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
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