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
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志賢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名蒂精品店、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,及其
法定代理人姓名(經商工登記
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,債務人名蒂精品店為合夥
,
非獨資。)
二、債務人李姿瑩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名蒂精品店、傳瑩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