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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0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蒂精品店、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 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,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(經商工登記  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顯示,債務人名蒂精品店為合夥   ,非獨資。) 二、債務人李姿瑩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三、債務人名蒂精品店、傳瑩服飾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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