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00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李姿瑩、李月桂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按合夥財   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,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   清償之責任,民法第681 條定有明文)。 二、債務人李月桂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