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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001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0011號 債 權 人 萬德立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 債 務 人 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 債 務 人 李月桂 一、㈠債務人李姿瑩、李月桂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叁    仟零壹拾柒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㈡債務人李姿瑩即傳瑩服飾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叁    佰捌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債務人如對上述債    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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