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1875號
債 權 人 金興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丁輝
債 務 人 示翼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余貫銓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零捌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;㈡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捌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
百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;㈢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伍佰陸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起至清日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