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223號
債 權 人 明源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勝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合法之
聲請狀。(須有債權人公司印章及其
法定代理人印章
)
二、債務人嘉霖營造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謝順昇之最新
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