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44號
債 權 人 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鈺
臻
債 務 人 得鑫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辛宗哲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得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債務人得鑫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