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臨龍
代 理 人 鐘健榮
債 務 人 重信塗料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曾陳玉
人
債 務 人 曾土賞
債 務 人 曾金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零玖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
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