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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591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鐘健榮 債 務 人 重信塗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陳玉 人 債 務 人 曾土賞 債 務 人 曾金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零玖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  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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