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
債 權 人 禾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惠莉
債 務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補繳費用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
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 日內補正,
且該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,有
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
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