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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74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 債 權 人 禾采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莉 債 務 人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恳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補繳費用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, 且該裁定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送達聲請人,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 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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