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
債 權 人 恆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錦城
債 務 人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貳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