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
債 權 人 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陳純玫即乘英藥局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純玫即乘英藥局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乘英藥局之組織型態是為獨資或合夥抑或法人,
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若為合夥或法人,並應陳報其法定
代
理人姓名及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;若為獨資,應提出陳純玫
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陳明債權人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