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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 債 權 人 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純玫即乘英藥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純玫即乘英藥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乘英藥局之組織型態是為獨資或合夥抑或法人,   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,若為合夥或法人,並應陳報其法定代   理人姓名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;若為獨資,應提出陳純玫   之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  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陳明債權人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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