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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49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 債 權 人 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吟 債 務 人 乘英醫藥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純玫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次按,應付利息之債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  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經   查,本案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,故債權人超過法定   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   駁回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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