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1號
債 權 人 龍生藥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美吟
債 務 人 乘英醫藥器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純玫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,應付利息之債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
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
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
經
查,
本案未見
當事人有約定利率之記載,故債權人超過法定
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,於法無據,應予
駁回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