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
債 權 人 智焜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培聰
債 務 人 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
債 務 人 拓展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、拓展工程有限公司間
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釋明得以對拓展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
法律依據,如有誤載請
具狀更正。(狀附之工程
承攬合約書
所載之
當事人僅台端及
拓展工程行,並無拓展工程有限公司)
三、補正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與拓展工程有限公司為同一之證據
資料到院供辦。
四、釋明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載明。
五、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、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
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