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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4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493號 債 權 人 智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聰 債 務 人 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 債 務 人 拓展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、拓展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釋明得以對拓展工程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據,如有誤載請   具狀更正。(狀附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當事人僅台端及   拓展工程行,並無拓展工程有限公司) 三、補正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與拓展工程有限公司為同一之證據   資料到院供辦。 四、釋明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載明。 五、債務人李曉明即拓展工程行、拓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  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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