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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7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 債 權 人 政旺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票號KA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不得早   於退票日,若聲請狀有誤載,請速具狀更正之)。 三、釋明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2,811,951元,利息以百分之6計算   之法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(依聲請狀所示,此部分之債權係   屬貨款債權,若未約定,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5,若聲   請狀有誤載,請速具狀更正之)? 四、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3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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