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24號
債 權 人 政旺消防設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高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票號KA0000000號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不得早
於退票日,若
聲請狀有誤載,請速具狀更正之)。
三、釋明請求金額其中新台幣2,811,951元,利息以百分之6計算
之
法律依據及利息起算日(依聲請狀所示,此部分之債權係
屬貨款債權,若未約定,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5,若聲
請狀有誤載,請速具狀更正之)?
四、債務人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