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
債 權 人 李月梅(何清輝之法定
代理人)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雄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(依請求之原因事實觀之,
請求權
人係何清輝,李月梅僅為
法定代理人)?
二、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
理人之最新現戶
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