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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7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788號 債 權 人 李月梅(何清輝之法定代理人) 上債權人債務人雄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釋明正確之債權人(依請求之原因事實觀之,請求權   人係何清輝,李月梅僅為法定代理人)? 二、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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