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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原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浤程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(一)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,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,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三、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 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支票,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,本院將宣告該支 票為無效,特此裁定。 四、另附表(二)所載之支票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,票據法第1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,但所謂票據,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 年月日,亦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 款所明文, 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,申請權利之公示催告 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 如附表(二)所載支票,金額、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,即非 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,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 ,雖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,然其係明定為「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 成之空白票據,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,準依前兩項 規定辦理」,而本件聲請人遺失之如附表(二)所載之支票 ,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,金額及發票年月日 既均為空白,自屬未「經補充記載完成」,與上開細則空白 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,故不得據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一) : 103 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中租迪和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65,000元 │103年10月15日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浤程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中租迪和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65,000元 │103年11月15日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浤程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中租迪和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65,000元 │103年12月15日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浤程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4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中租迪和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65,000元 │104年1月15日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浤程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5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中租迪和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65,000元 │104年2月15日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浤程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6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中租迪和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55,000元 │104年3月15日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浤程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7 │原和機械有限│空白 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空白 │空白 │CA0000000 、│ │ │ │公司 徐泓程 │ │行大昌分行│7 │ │ │CA0000000 至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A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附記: 一、有關刊登事宜(除附記免登載外,其餘應全部登載),悉由 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 騙。 二、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,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三、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(請勿剪開),並於 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四、限登全國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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