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
聲 請 人 坤合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輝
上
聲請人坤合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到院釋明
發票日為102 年12月10日或103 年2 月20日
(支票僅有發票日,並無到
期日)
二、承上,倘台端所持之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先至付款
銀行更正後,一併檢附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