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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坤合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輝 上聲請人坤合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到院釋明發票日為102 年12月10日或103 年2 月20日    (支票僅有發票日,並無到期日) 二、承上,倘台端所持之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先至付款   銀行更正後,一併檢附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3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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