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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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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上聲請人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「103 年3 月15日」,與掛失   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103 年4 月15日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   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(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「到期日」   )。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   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二、併請釋明正確受款人應為何?( 是有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抑   或是空白?)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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