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 年度司催字第311號
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鋕鋒
上
聲請人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支票
發票日「103 年3 月15日」,與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「103 年4 月15日」並不一致;請具狀
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(請注意支票並不存在「到
期日」
)。承上,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
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二、併請釋明正確受款人應為何?( 是有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抑
或是空白?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