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南欣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博 上聲請人南欣食品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六件( 台端所附為   影本,請檢附正本到院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