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67號
聲 請 人 陸盈聯合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錦雲
上
聲請人陸盈聯合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台端103 年7 月4 日
陳報狀所載,
系爭支票受款人應為空
白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受款人為空白後,檢附經更改之書面
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