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
聲 請 人 億燦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文村
上
聲請人億燦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
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「億燦有限公司」與掛失
止付通知
書所載之「盛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旺」並不一致,請具
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
二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附經
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