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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億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村 上聲請人億燦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「億燦有限公司」與掛失止付通知   書所載之「盛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國旺」並不一致,請具   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。 二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檢附經   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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