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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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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8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運承工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若荷 上聲請人運承工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支票之發票人究為「曾若荷」抑或「運承工程興業股份   有限公司」。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記載曾若荷,   通知人為運承工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) 二、系爭支票已指明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為受款人即   票據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 發票人) 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   明。 三、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;或受款人向付款   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   為受款人( 即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」) ,並至付款   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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