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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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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8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澔鋒鑄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,請求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壹紙為 證。 二、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,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 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,惟依聲 請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,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 載禁止背書轉讓,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條第2 項規定 ,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,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, 應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司催字第85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合雄工業股份│澔鋒鑄造工│高雄銀行小│000000000 │506,898元 │103年11月5日 │AHP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陳 │業股份有限│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建宏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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