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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瑞 上聲請人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 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台端公示催告聲請狀未用印,請補正狀底用印。 二、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為聲請人「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,  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之「金信昌實業有限公司陳勇志」   並不一致,請具狀到院釋明正確之發票人。 三、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,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,一併檢   附經更正之書面證明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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