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70號
聲 請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丘泓
上
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系爭支票已指明「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」為受款
人即票據權利人;請補正聲請人( 發票人) 仍
持有票據權利
之釋明。
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
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( 即「嘉藥學校財團
法人嘉南藥理大學」) 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
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