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970號
聲 請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丘泓
上
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系爭支票已指明「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」及「科
技部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;請具狀到院釋明聲請人為何
仍
持有票據權利。( 台端於103 年12月8 日所陳報之補正狀
,僅檢附支票存款戶對帳單,並未能釋明為何既已指明受款
人,而仍持有票據權利,請具狀補陳到院) 。
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
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「嘉藥學校財團法
人嘉南藥理大學」及「科技部」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
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( 且票據權利
若屬不同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)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