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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催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上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系爭支票已指明「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」及「科   技部」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;請具狀到院釋明聲請人為何   仍持有票據權利。( 台端於103 年12月8 日所陳報之補正狀   ,僅檢附支票存款戶對帳單,並未能釋明為何既已指明受款   人,而仍持有票據權利,請具狀補陳到院) 。 二、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   遺失,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「嘉藥學校財團法   人嘉南藥理大學」及「科技部」,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   為同一後,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。( 且票據權利   若屬不同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)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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