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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美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十五日給付。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查債 務人名下無財產,與配偶共同扶養民國103年次之長女,自 陳居住於公公林春德之房屋,因該屋有房屋貸款每月2萬元 左右,所以債務人須分攤部分房屋費用。次查,債務人現於 久大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任職,每月薪資新台幣(下同)2萬 元,扣除勞健保費用後,再加計年終獎金,實際可支配收入 平均為19,622元,以上有戶籍謄本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、薪資單、債務人103年9月5日、103年12月16日、104年2 月13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 每期清償5,80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適當、可行: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、新光 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60,005元,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。 ㈡又債務人現居住於屏東市,但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區,亦 即大部分生活範圍位於高雄地區,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 共約為10,872元,縱以內政部公布台灣省104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,亦屬合理。另債務人陳報負擔子女扶 養費為3,417元,依據前開最低生活費標準,要屬合理。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,提高每月還款金額。 ㈣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, 每月5,8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 清償,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 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,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。 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每月15日匯款,分配金額如下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 每期金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│ 902734 │ 27.34% │ 1586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永豐商業銀行 │ 757238 │ 22.94% │ 133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│ 00000000 │ 36.89% │ 214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│ 170225 │ 5.16% │ 29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│ 253332 │ 7.67% │ 445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總額 │ 3,301,311 │每期金額 │ 5,8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清償成數 │ 約12.65% │清償總額 │ 417,6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補充說明: │ 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權金融 │ │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│ │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│ │手續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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