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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淑惠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萬泰商銀)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十日給付。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查債 務人與前配偶劉文正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(民國90年次), 因前配偶行方不明,由債務人獨力扶養子女,原每月領有兒 少補助新台幣(下同)2,300元,但因債務人之母於103年領 取勞保給付,致不符規定,自104年1月1日起停止補助,此 有債務人陳報之高雄市大樹區公所103年12月19日高市○區 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證。次查,債務人仍任職於 昇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,依據其陳報之薪資單計算,加 計年終獎金後之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2,449元,以上並有 戶籍謄本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、債務人103年11月21日陳報狀、薪資單等在卷可 稽。 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 每期清償3,70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適當、可行: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僅有郵政壽險保單解約金 約41,257元,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, 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 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必要生 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 額。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,因無房屋費支出,依據內政部公 告之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,債務人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宜以10,000元為上限,子女扶養費部 分,兒少補助金遭取消,故宜以9,000元為上限,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,提高每月還款金額。 ㈣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, 每月3,7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 償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 三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,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。 四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每月10日匯款,分配金額如下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 每期金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│ 501720 │ 18.19% │ 67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凱基商業銀行 │ 21697 │ 0.79% │ 2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│ 594869 │ 21.57% │ 798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│ 99594 │ 3.61% │ 13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匯豐(台灣)商業銀行│ 728857 │ 26.42% │ 978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│ 811,613 │ 29.42% │ 108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總額 │ 2,758,350 │每期金額 │ 3,7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清償成數 │ 約9.66% │清償總額 │ 266,4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補充說明: │ 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權金融 │ │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│ │外),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│ │手續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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