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0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林嘉樹
代 理 人 鄭明達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
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十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
前段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3
號裁定開始
更生程序在案,有
上開裁定一份在卷
可參。查債
務人自陳與父母親租屋居住,父母親均領有老人年金新台幣
(下同)7,200元,是債務人尚須與其他
扶養義務人共同分
攤不足部分
扶養費。次查,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起任職於
全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,每月薪資收入為23,000元
,以上有
戶籍謄本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在職證明書
、債務人104年1月9日
陳報狀等在卷
可稽。
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
自認可
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
每期清償8,50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
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
核屬適當、可行:
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別無財產(南山人壽保險
公司函查無保單),故
本件無
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
總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
受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
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
受償總額。
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,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8,99
4元,父母親扶養費為1,794元,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
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,均屬合理。
㈢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,
每月8,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
清償,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
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
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
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
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
,
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
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。
五、
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
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
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
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
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
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
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
兩造利益之考量
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
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
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
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
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每月10日匯款,分配金額如下: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 每期金額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│ 379167 │ 4.90% │ 41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│ 749304 │ 9.67% │ 82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安泰商業銀行 │ 0000000 │ 16.24% │ 137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 199552 │ 2.58% │ 21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 35320 │ 0.46% │ 3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│ 0000000 │ 15.76% │ 134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萬榮行銷公司 │ 387986 │ 5.01% │ 42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│ 594997 │ 7.68% │ 65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匯誠第二資產公司 │ 16785 │ 0.22% │ 1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│ 0000000 │ 37.49% │ 3187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債權總額 │ 7,744,974 │每期金額 │ 8,5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清償成數 │ 約7.9% │清償總額 │ 612,000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補充說明: │
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權金融 │
│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│
│外),
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│
│手續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