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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執行更生事件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嘉樹 代 理 人 鄭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十日給付。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。 理 由 一、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、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8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,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。查債 務人自陳與父母親租屋居住,父母親均領有老人年金新台幣 (下同)7,200元,是債務人尚須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 攤不足部分扶養費。次查,債務人於民國103年5月起任職於 全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,每月薪資收入為23,000元 ,以上有戶籍謄本、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在職證明書 、債務人104年1月9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再查,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,以1個月為1期,分72期清償, 每期清償8,500元。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核屬當、可行: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別無財產(南山人壽保險 公司函查無保單),故本件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 總額,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。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 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,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。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,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8,99 4元,父母親扶養費為1,794元,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 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,均屬合理。 ㈢綜上,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, 每月8,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 清償,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 力清償、適當、可行。 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,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。 五、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 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: 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 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 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 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 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 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 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 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。 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 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 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 附表(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)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更生方案:每月一期,共72期,每月10日匯款,分配金額如下: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 每期金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│ 379167 │ 4.90% │ 416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│ 749304 │ 9.67% │ 82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安泰商業銀行 │ 0000000 │ 16.24% │ 137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華南商業銀行 │ 199552 │ 2.58% │ 21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│ 35320 │ 0.46% │ 3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│ 0000000 │ 15.76% │ 134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萬榮行銷公司 │ 387986 │ 5.01% │ 426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│ 594997 │ 7.68% │ 65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匯誠第二資產公司 │ 16785 │ 0.22% │ 19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│ 0000000 │ 37.49% │ 3187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債權總額 │ 7,744,974 │每期金額 │ 8,5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清償成數 │ 約7.9% │清償總額 │ 612,000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補充說明: │ 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權金融 │ │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(資產管理公司、民間債權人除│ │外),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│ │手續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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