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史慶芳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新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
上列
當事人因
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,並自收受本院確定
證明書之次月起,於每月15日給付。
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
之限制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依其收入
及財產狀況,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,法院應以
裁定認可更生方案;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,因更生方案履行
之必要,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
程度,得為相當之限制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
前段、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聲請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43
號裁定開始
更生程序在案,有
上開裁定一份在卷
可參。又查
聲請人未婚,名下僅有一輛機車,與父親、阿姨、哥哥、弟
弟同住家族土地上由大哥所建未保存登記建物內,每月與弟
弟共同分擔水電瓦斯等
家庭生活費用;再查聲請人現任職於
傑力工程有限公司,擔任打石工作,每月薪資約新台幣(下
同)22,000元,以上有本院10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7號調解
筆錄、聲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、
戶
籍謄本、在職及薪資證明書、聲請人
陳報狀在卷
可稽。在別
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,以每月22,000
元作為計算聲請人還款能力之基礎。
三、再查,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,其條件為每一個
月為一期,每期清償8,100元,分六年共72期清償,於每月
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。經本院審酌
下列情事,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,且
核屬適當、
可行:
(一)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,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
後餘額,顯低於無
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。
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,名下僅有一輛機車,縱經
清算程序亦將因為生活所必需工具而排除於清算財團之
外,是
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,遠高於
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
。
(二)又聲請人居於大哥所建未保存登記建物,雖毋庸支付房
租,但仍需與弟弟一同負擔全戶家庭生活費用,
惟考量
聲請人身負債務之情形,是其每月個人
必要費用應以內
政部公布台灣省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
11,890元為限。
(三)另聲請人雖主張需與弟弟共同扶養父親,惟其父親名下
有
不動產且有利息所得,是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
443號認定無受扶養之必要,是上開
扶養費不予認列。
(四)綜上,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
五分之四用於清償,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、
適當、可行。
四、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,應為
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,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
使其得以復歸社會,重建經濟生活,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
,
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
行完畢前,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。
五、
綜上所述,聲請人有固定收入,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
,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,
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
法目的,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,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
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,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
觀之,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,
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,是兼平衡
兩造利益之考量
下,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,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,爰裁定如
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
附表:更生方案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每月一期,六年共計72期,於每月15日清償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債權人 │ 債權金額 │ 債權比例 │每期清償金額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兆豐銀行 │ 166529 │ 3.63% │ 29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板信銀行 │ 572966 │ 12.5% │ 101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遠東銀行 │ 210146 │ 4.58% │ 371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玉山銀行 │ 216239 │ 4.72% │ 38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勞保局 │ 40946 │ 0.89% │ 7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大眾銀行 │ 76965 │ 1.68% │ 136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新光行銷 │ 477673 │ 10.42% │ 84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良京實業 │ 463606 │ 10.11% │ 81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台灣金聯 │ 223442 │ 4.87% │ 395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萬榮行銷 │ 313355 │ 6.84% │ 554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國泰世華 │ 196897 │ 4.3% │ 348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台新銀行 │ 267554 │ 5.84% │ 473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立新資產 │ 0000000 │ 29.61% │ 2399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債權總額 │ 0000000 │每期清償總│ 8100 │
│ │ │額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清償成數 │ 12.72%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補充說明: │
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,由最大債 │
│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,惟匯款前債務人│
│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,辦理相關手續。(
非金融機構 │
│,如資產公司、民間債權人等,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│
│)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
准許更生之債務人,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,應受下列之
生活限制:
一、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。
二、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。
三、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。
四、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。
五、不得搭乘計程車、高速鐵路及航空器,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
費支付者不在此限。
六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。
七、不得投資金融商品(例
如股票、基金等)。
八、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
贈與。
九、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。
十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。
十一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