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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超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純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二、票據號碼634027、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一件   。 三、相對人宋純榛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   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   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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