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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10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 聲 請 人 超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暉 相 對 人 宋純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本票裁定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。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,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。此 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,經本院 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 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13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1條第2項、第26條第1項,民事訴 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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