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723號
聲 請 人 奇倡有限公司
聲 請 人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仁智
相 對 人 簡黃淑美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黃淑美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簡黃淑美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(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,標的
金額10萬元以上,應繳費用1 千元;又一聲請人對一相對人
為一案件,
本件有二聲請人,應分別徵收之)。
三、提出聲請人奇倡有限公司、聲請人邦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;若莊仁智非
上開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,
應另提出蓋有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大小章之
聲請狀。
四、陳明票號694252號及777907號之確切利息起算日(依票據法
第124 條
準用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,僅能請求自到
期日
以後之利息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