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
聲 請 人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美珍
相 對 人 沈明耀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
出本票2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
,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。
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
系爭
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,記載
發票日(僅記載
年、月),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,即為無效票據,
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不應准許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
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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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3年度司票字第207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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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到
期 日 │票據號碼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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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2年12月 │500,000元 │ 未 載 │252504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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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102年12月 │500,000元 │ 未 載 │2525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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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