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256號
聲 請 人 北吉五金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鄭森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明確之請求金額(請明確列出各本票各已償還金額)。
二、相對人鄭森相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