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830號
聲 請 人 中信國際資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喻閎
相 對 人 林松和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松和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
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;若有,陳明提示日之日期。
二、相對人林松和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