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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博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玉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(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5,000元,   應繳新台幣1,000元之聲請費)。 二、相對人卓玉菡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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