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276號
聲 請 人 博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弘治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卓玉菡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(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5,000元,
應繳新台幣1,000元之聲請費)。
二、相對人卓玉菡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