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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749號 聲 請 人 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二、相對人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其法定代理人蘇俊明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  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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