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749號
聲 請 人 普立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明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
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聯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其
法定代理人蘇俊明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