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
聲 請 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應傑
相 對 人 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昱芝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本票原本乙張。
二、釋明提示日期為何?
三、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