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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8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相 對 人 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昱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本票原本乙張。 二、釋明提示日期為何? 三、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  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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