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857號
聲 請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君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鄭森相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票號NO:663214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台端
聲請狀載為
自提示日起算,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,不得早於
發票日及到
期日)。
二、相對人鄭森相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
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