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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3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3857號 聲 請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森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票號NO:663214號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台端聲請狀載為   自提示日起算,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,不得早於發票日及到   期日)。 二、相對人鄭森相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籍   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   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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