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93號
聲 請 人 許勝發
相 對 人 鼎業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孟瑜
人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業科技有限公司、陳孟瑜間請求
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孟瑜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鼎業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票號309716號之本票原本。
四、釋明
上開本票之提示日為何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