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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61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1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順昇 人 相 對 人 陳萬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、謝順昇、陳萬來間請 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相對人謝順昇、陳萬來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  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偉源順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若法代已變更,應具狀   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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