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票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高屏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相 對 人 楊文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 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不得早於提示日) 二、相對人楊文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三、請提供聯絡電話,俾利案件進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