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34號
聲 請 人 高屏廣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俊傑
相 對 人 楊文良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文良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。(不得早於提示日)
二、相對人楊文良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供聯絡電話,俾利案件進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